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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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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服装厂已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尚未取得注册。当甲厂在乙印刷厂印制商标时,甲厂提出要在商标的右上角印上注册标记R,乙印刷厂要求甲厂出具《商标注册证》,并告知否则不予印制。甲厂找到个体户丙某,提出支付给丙500元,要求丙某制作一个假的《商标注册证》。丙某应允,即日制成。由此开始至被有关机关查处之前的一年内,丙某为不同单位制作了上百个假的《商标注册证》,不法牟利52000元。问:丙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丙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丙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伪造《商标注册证》,依据《刑法》丙某行为触犯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伪造,就是指没有权利,但使用不当手段来制造《商标注册证》以达到欺骗目的的行为;所谓变造,就是指通过篡改商标注册证中必要登记事项来达到欺骗目的的行为。
    我国《刑法》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章中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商标注册证》并用于招摇撞骗或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按照刑法的原则和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刑法》第 2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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