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共同经营一家个体饭店。在得知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以及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以后,他们准备把饭店的字号作为商标共同申请注册。在办理注册手续时,两人被告知共同申请需要确定一个代表人。问: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应当如何确定?
[答] 商标注册共同申请人应协议选定其中之一作为代表人,或者王某,或者李某。如果没有指定代表人,商标局将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由于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如果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需要和有关申请人联系,以及确定有关文书送达日期时,则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便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申请人联系,《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名代表人,由该代表人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事宜。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将申请书中顺序排在最前面的人视为代表人。这样,商标局或评审委员会对该代表人送达有关文件等,都视为合法、有效送达,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