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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提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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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企业向商标局提出一商标注册申请,约20天后,该企业收到商标局寄出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又过了约9个月后,该企业收到商标局寄出的通知,告知其中请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理由是该企业申请商标与已获注册的第×××号商标近似(商品/服务种类相同)。该企业经过对比被驳回商标和引证商标,认为两者差异显著,不能构成近似,对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问:该企业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提出复审?
    [答] 该企业应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中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书》,同时附送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决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申请人驳回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后,作出驳回复审裁定。裁定结果应书面通知驳回复审申请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2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3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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